维特根斯坦说过,人类大多数的争论,其实是“语义之争”。很多国人在讨论时下问题时也常常陷入“语义陷阱”,论辨双方各自抓着一套完全不能相容的定义鸡同鸭讲,吵着一些毫无必要的架。讨论有关“纸媒是否会消亡”等问题时,我觉得还是一定要先分析厘清双方的定义:什么是“纸媒”,什么情形又可以被称作“消亡”?
如果你说,“纸媒”只是指那些以 “纸”为传播介体的新闻媒体――如果这里所指的是现在这种狭义定义的纸张――那我想,实际上我是同意在未来的某个时间段,“纸媒”确乎存在某种程度的“消亡”可能性。再一次,如果这里的“消亡”是指基本不再起到传播信息的作用,只剩下怀旧作用的话。
在人类迄今为止的历史上,几乎每一次新信息技术的诞生都是“增多”的过程:广播的出现没有能取代报纸,而是多了一种传播渠道;电视的出现也没有宣告广播的终结,因为广播很快发现了迥异于报纸和电视的独特途径(最简单的就是汽车行进中最方便的只能是收听电台)。
使用这种归纳法的弊病在于:过去没有发生的事情,并不等于未来一定不发生。因为广播没有被电视终结,并不意味着纸媒(如果严守上述定义)不会被互联网和新信息技术终结。
但是,这里出现了第一个定义问题:如果一份利用“电子纸张”发行的报纸类媒体,还是否能被定义为“纸媒”?
所谓电子纸张,是指迥异于现有显像管或液晶显示技术的E-paper。电子纸张不是我们目前使用的手机屏幕。我也订阅了中移动目前的手机报,而且每天都在看。但我认为这和我这里所提到的利用“电子纸张”发行的报纸,还是有区别的。
手机报完全摆脱了人们对报纸的通常阅读习惯,没有版面的相对位置,没有新闻重点大小的相对区别感(如果硬要说有,那就只有先后的线性顺序)。为了传播和阅读的方便,每条新闻也基本以100-200字的超短新闻为限,因而,完全无法呈现纸媒的深度报道――而这,正是纸媒在因应抵御上一次媒体介质革命冲击(电视的诞生)的法宝。
电子纸张,却相对地没有这个问题――在这里,我们讨论的不是目前还处于雏型阶段的电子纸张,而是指涉未来的、已经处于相对完善型态的电子纸张。那样的电子纸张,其实约等于“电子显示新技术+纸张”的一个嫁接品。
它结合了两者之间的优点:
1.类似纸张的特性,决定了它有可折叠、柔韧、轻、便于携带等物理特点,其开张完全可以像现在的传统报纸一样大(有没有必要是另外一回事),因“电子墨水”不需要像液晶屏或传统显示屏那样不断刷新,而是相对固定,人眼阅读也会更愉快,这方面它胜过了传统电子显示技术;
2.类似电子显示新技术的特性,决定了它又具有随时随地可下载更新(甚至一天内报纸可出版5到10个版次,完全泯灭早报和晚报的界限)的方便性,这方面它又胜过了传统报纸。
这样的电子纸张,如果一定要矫情说它有不足的话,那就是它的成本。最简明的一点,是它不可能像传统纸张那样可以被随意丢弃(因为太贵,丢不起)。但如果你硬要抓住最后一根稻草,说这就是传统纸媒不可逾越的优点,那我也没办法。但我想,任何变化总是有利有弊,关键就是看这种利,是否远远超过其带来的弊,我相信最后人类有相对理性的选择。
那么,问题来了:这样的“电子报纸”,是否还能被定义为纸媒?实际上,争论的大部分问题,就是从这个分歧来的。我想,肯定有很多互联网业内的IT人士,认为这哪里还是“纸”,这完全是一种IT新技术嘛。所以,他们得出了“纸媒”必将消亡的结论。
在某种程度上,我同意他们的这一结论。但另外一方面,我也在想:如果说“纸”在人类历史上本身就经历过多次演进的话,为什么“电子纸张”不是“纸”的最新型态呢?
在大学学习新闻史时,我们知道中国古代的邸报、露布完全采用的是和现代印刷纸不同的介质,但新闻史通常一致认为那是现代纸媒的雏型,那为什么“电子纸张”不可能成为“纸张”演进的新一站呢?
而当你把“电子报纸”也视为广义的纸媒的话,你当然就会得出“纸媒永远不会消亡,它们只是慢慢变身”的立场。事实上,信息搜集和整理的工作,永远不会因为比特海洋导致信息的无限量增多而消失:不管是怎样的时代,你都需要一个机构来帮助你搜集和整理信息;甚至,信息越多越泛滥,对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的需求反而就越大。
也许有人会说,我不需要这样一个信息搜集者啊?我只要google我想要知道的信息就可以了。我当然不排除有这样的特例存在,但人类迄今为止的传播史说明了:人,除了有主动搜集信息的需求之外,还有一种比之远为巨大的需求――懒惰。关键就是懒惰压倒主动性,还是主动性压倒懒惰。
每个信息都自己去google,是一种相当勤快的活法。但以我悲观厌世的角度去看,相当一部分人类是“懒人”:过多选择会让他们厌倦、疲乏、情绪低迷和失去自信,他们渴望一个他所信任的东西(比如上帝)帮他来作出选择。
在新闻传播方面,“懒人”会等待一个他所信任的机构,定期给他发布信息集纳――他知道大部分他从这个机构收到的信息将是合他信息需求的东西,虽然不一定是所有。关键是,这样搜集信息的成本产出比是最小的,这就是信息收集的收益成本边际。
在和Keso的交谈中,我认为他和我一样,并不认为新闻采集机构将会消亡。这是我们的最大公约数,所以Keso说“我也不相信报纸死掉了,我们就真的没有新闻看了”,“我从来没有否认过新闻的价值,就像我从来没有否认过音乐的假胡子”。
在这些方面,我和Keso完全没有不同的意见:只要信息搜集和整理的需求还在,一定会有别的机构(假设不是报纸的话)来满足这个需求;这个机构不可能是另外一个网民个体,因为那样的成本、信任感等都会出问题;甚至不可能是“公民记者”的集合,集合解决了成本问题,但短时间内依然无法解决信任感问题。
可是,回到Google Vs. News这个角度来说,我左思右想,没法看出Keso所说的新媒体取代旧媒体的社会进化论的逻辑所在。这里问题的实质是:Google有没有侵犯传统纸媒的合法利益?
如果说Google确乎有侵犯媒体版权的行为在,那怎么可以说:我是亨利·福特的汽车业,你是落后的马车业,所以你要垂死是你自己跟不上时代,不是我的错误?
如果这样可以的话,那马路边的盗版碟片商是否可以对环球、华纳等制片公司说:你落伍了,你怎么能要求我去养活你们这个落后的夕阳产业,你们这个被新技术(实质上是方便了拷贝剪贴的新技术)摧毁了的旧产业,“有些东西,原本就该死”?我想,应该不会有人这么疯狂吧?
让我们这么来看问题:1.一个全球的新闻机构,为了采访新闻,是要付出极为巨大的采访成本的(所有新闻媒体机构的采访部,都是成本最大、而且全是账面亏损的地方);
2.当《纽约时报》能够发回阿富汗的报道时,这不是因为它临时派出了去阿富汗的特派记者――虽然说现代交通技术的便利已经让这种临时派遣变得更加可能――而是因为它在阿富汗长期驻有记者,而在这样一个国家派驻一个不怕死的记者,并且还要保证通信发稿、最低限度过得去的生活条件,是成本高昂的;
3.同样,美联社等通讯社的产生,也是因为成本收益的考量:当年,很多美国报纸试图派遣驻外记者,但成本的巨大迫使美联社诞生,因为这样能够合并成本同类项,带来最大化的收益;
4.好了,这是google产生前的新闻界收益成本分析。但现在,突然google出现了,它从一个并非自己投入成本生产的产品(美联社新闻稿)中,只通过索引的简单劳动,却得到了几乎可以和美联匹敌(甚至可能比美联更多)的广告收益。
有人说,如果新闻媒体不想被google索引,你可以要求不索引啊!这个逻辑我觉得也有点站不住脚:我愿意把我的东西晒在我自家的庭院里,不等于你就可以不告而取啊?我没有在我的每件物品上写上“请小偷不要偷”,也不等于说就等于默认小偷的偷窃行为了。
当然,比起中国的某些新闻聚合网站来说,google的所作所为还真是挺仗义的:在中国,所有网站都是直接拷贝剪贴啊,根本连链回新闻媒体的网络版都懒得做。当然,我承认这对于阅读有好处,方便,毕竟这些新闻聚合网站的服务器肯定好、带宽肯定够嘛。但这不等于说,这就没有侵犯合法原创内容拥有者的版权权益了啊?
我曾经被报社派去摩洛哥跟踪一个国际会议,报社为了我的这次采访,付出了机票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费、通讯费、交通费(这样的一次采访,成本应该在10万左右)。可当我把报道发回报社,报社贴上自己的网站后,不久国内某数一数二的大型门户网站就出现了拷贝剪贴版。这倒也就不提了,关键是,那拷贝剪贴版甚至直接把报道的电头“本报记者***马拉喀什报道”改成了“**网体育***报道”,他们花费了多少成本?
有人说,国内网站现在只能拷贝剪贴,是因为他们按照现有新闻管理制度,不能雇佣自己的记者的缘故。那我就要反问一句,在没有类似管制制度的其它西方国家,为什么网站的记者,依然比传统的媒体记者少很多很多呢?这,还是一个成本问题。
在新信息技术时代,索引、拷贝、剪贴新闻的成本,要远远比原创新闻的成本低,而广告收益却在蚕食传统新闻机构的收益基础,这才是google vs. News这个争论的关键所在。不考虑这个前提,不去厘清google到底有没有侵犯默多克、美联社等为代表的所有新闻媒体的合法版权利益,所有立论就都是虚幻的空中楼阁。
这不是说,我就认为google的所作所为“非法”。再一次,这里需要区分“非法”的定义:是违反法律条文,还是违反法律保护版权拥有者的本意?我在上面说过了,从法律条文上讲,google做索引,远比国内的拷贝剪贴来得边界模糊。
我也确乎相信,google的作为,大约是符合《数字千年版权法》这个在我看来具有很大瑕疵(偏袒网络媒体,因为只要网站在得到通知后就删除相关内容就免责)的法律的。
但是,很多IT人只注意到Viacom2007年诉google一案中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失利,认为这是Viacom在法庭上落败了。很少有人注意到,实际上法庭只是不支持惩罚性赔偿(punitive damage),而并没有排除实际损失赔偿(actual damages)和法定赔偿(statutory damages)的可能性(原因只是因为《数字千年版权法》只规定了这两种赔偿,没有包括让盗版者倾家荡产的惩罚性赔偿)。别忘了,statutory damages,可以高到每件个案15万美元的高度,google是否能承受?
在google vs news这个问题,互联网产业没有自己想像的那么清白,传统媒体当然也不完全无辜。归根结底,这更像是一个利益蛋糕重新平衡分配的问题,而不像是一个新旧媒体产业代际进化的问题。
作者 克韩